精选劳动合同集合九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合同 篇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编辑本段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合同范本《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编辑本段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 ……此处隐藏10041个字……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λ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λ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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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集体合同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合同法注释本。
编辑本段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正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规章 制度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盼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 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九条 试用期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 加班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卧位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合同 篇9有限公司() 乙方: ()
甲、乙双方 年月 日签订的《XXXX区4号地块二标段土石方(乙方方已于 年月日自愿放弃)小区道路道路及协议书中注明的:“整个工程合作协议” 》由于乙方的万元合作资金迟迟不履行到位,造成甲方不能完全履约 公司的总工程合同金,以及工程再进行下去的资金链断缺,直接导致整个工程无法进行下去。为了保证甲乙双方前期投入资金的安全和合同人的法律责任。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乙方自愿解除与甲方 年月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协议的依据是:
一、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无法履行其承诺的元合作资金全部到位,故放弃与甲方继续合作关系。解除与甲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甲方本着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理解乙方作为合作伙伴的实际困难,愿意接受乙方开出的前期开支清单(其中:XXX万元,XXX万元,挖机一个月租金3。2万元,装机三个月租金3。6万元,所有前期支出的费用合计XXX万元)。前期已完成工程量待业主方签证下来,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将全部所结工程款(含甲方利润、税收、管理费)返给乙方,以表甲方的诚意。不足部分甲方补足,多余部分甲方扣除。
三、为了给业主方有个交待。此解除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反悔,乙方持有的“合作协议书”原件 份交甲方销毁。
甲方(签字):
年 月日乙方(签字):